从2020年1月1日起,继续提高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: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5元,达到每人每月705元,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,达到450元;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85元,达到每人每月470元,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,达到325元;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,达到每人每月915元;集中供养标准提高110元,达到每人每月615元;分散供养标准提高110元,达到每人每月510元。农村特困失能、半失能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15元。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,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,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70元。对重大疾病、重度残疾、自然灾害、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。